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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课题

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国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挖掘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现设立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以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对象和课题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本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国家授时中心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

第三条:申请课题的内容须符合《指南》资助的研究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四条: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并具有可行性,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须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五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如果持续较长时间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基金资助额度为2万至3万。

第四章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第六条:实验室室务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八条: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者每年在实验室进行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条: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课题研究年限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2)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并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及相关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十四条:基金资助课题成果及形式规定:每个课题的成果至少是SCI论文1篇;或EI论文2篇;或发明专利1项;或专著1部。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及著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利及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课题号:****”(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Precision Navigation and Timing Technology ,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五条: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开支的比例规定及使用范围: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开支中主要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以及测试分析费等。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的管理  

1)课题的经费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进行一半时,本实验室组织专家对课题进展进行中期检查,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额度。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一经发现,实验室将终止对其研究课题的资助。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实验室办公会议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实验室办公会议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则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精密导航定位与定时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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